法官没有斥责案件当事人的权利
最起码的法治思维与司法理念告诉我们,司法审判应该独立,法院和法官应该中立。司法中立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是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不仅仅体现在法庭开庭审理、坐堂问案的审判席上,也体现在休庭时法庭的各个角落里,包括法院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法官脱下法袍,看到原被告在法庭上因为情绪激动起了争执,此时她应该做的是及时劝解阻止双方,必要时还可请法警协助维持法庭秩序,而不是抛弃中立原则,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这样做的结果只会让一方当事人怀疑法官的公正性,认为法官偏袒了另一方当事人,甚至会因此提起上诉、信访、上访,从而更加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法官只是法律法庭的法官,而非道德法庭的法官。在法庭上,法官与当事人都是参与诉讼的平等主体,法官只不过起着主导庭审进程的作用,而绝非高人一等的领导者。
法官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律,而非个人私情。法官只能依据法律的理性来审判,而不能感情用事。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必须时刻要有所克制,不能以感性替代理性。一个合格的法官没有斥责案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的权力。
符向军
女法官脱袍一斥是人性的体现
诚然,法官应该中立,这是法官的职业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并且贯穿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中。中立,就是要求法官必须不偏不倚,冷静理性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管面对的是灭绝人性气焰嚣张的凶徒,还是善良柔弱遭人践踏的弱者,法官必须严格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是非曲直。绝不能意气用事,凭个人好恶法外施恩或滥施刑罚。
但是,法官也是人,活生生有血有肉的生命个体,同样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喜怒哀乐。面对极端的令人发指的事情,法官也会激愤,也会产生情绪,这是人之常情。法官如果完全超脱了正常人的感情,变成了没有感情的机器,那是法官人格的裂变和人性的灭失,即使能够做得到,也绝非值得期待。
同样,法律也不能没有人性。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最大的人性,是把人性中最真、最美的感情凝聚抽象成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任何时候,情、理、法也不可能绝对分离,冰炭不同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情、理、法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要求。但愿房山女法官脱袍一责,能唤起某些人心中久违的人性!
刘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