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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知识
作者: 来源:渭水源文明网 更新:2007年09月18日 查看: 【字体:

  ⒈怎样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㈠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㈢合同的签订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后,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合同生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订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⒉结婚需要具备的条件?
  结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⑴法定条件: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③必须一夫一妻制。⑵禁止条件:①重婚,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不得结婚。②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③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形式条件:结婚行为是形式条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方可有效。
  ⒊子女对老人应尽的义务?
  ⑴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⑵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和护理的义务。⑶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住房的,子女有维修的义务。⑷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人所有;⑸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⒋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的使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⒌村民遇到民事纠纷应怎么办?
  村民遇到民事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调节委员会调解;如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⒍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⒎农民能否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流失的治理合同。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⒏无效婚姻包括哪几种?
  无效婚姻就是指不具备婚姻条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⑴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⑵早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⑶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⑷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⑸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⑹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却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⒐什么是村民自治?
  从自治的内涵和自治的形式来讲,村民自治的构成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农村社区;二是自治的主体。农村社区指自然村落,自治的主体指村民群众。因此,村民自治是: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
  ⒑为什么要建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农村群众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一个创造。我国现有村民委员会是在原来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的,规模大,人口较多,一般在1000人到3000人,多的达到8000人以上;在一些山区村,村民委员会由几个自然村组成,村民居住分散,再加上土地分散经营后,很多村民农忙时下田干活,农闲时外出打工,有的长年在外地经商办企业。这样就给经常性地召开村民会议带来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广大村民当家作主,及时决策村中大事,人们在实践中创造了村民代表会议这种形式。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给予了肯定,并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
  ⒒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在村民代表会议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⒓为什么要实行村务公开?
  ⑴实行村务公开能够促进村委会的民主选举;⑵实行村务公开能够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⑶实行村务公开能够解决一些难点、热点问题;⑷实行村务公开能够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⑸实行村务公开能够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⑹实行村务公开能够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
  ⒔村务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⑴村社财务收支;⑵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计划、使用和兑现;⑶村干部报酬、奖金、补贴的发放;⑷村社办企业(经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承包情况;⑸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⑹专项资金的使用;⑺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超生征费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⑻村社群众性集资;⑼村干部责任指标和分工;⑽村社年度经济指标和经济发展规划;⑾有关政策规定;⑿有关办事程序;⒀村民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⒕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⒖对妨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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